1.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应当提交自然人身份证、护照等证件复印件;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、事业单位法人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、基金法人登记复印件;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设立及其他相应文件。
2.明确反对理由、事实和依据,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。异议理由由异议人签名或盖章。
3.申请人以违反第四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,应当说明被质疑是否违反上述规定,不得简单列举规定。申请人依据第四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的,应当附被异议人没有恶意申请注册以供使用的证据。申请人根据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的,应当附被异议申请人是代理机构的证据。